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政治合格、熟悉管理、专业扎实、技能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 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成教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搞好本职工作,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 按《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部请假,经批准可缓期入学。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各合作办学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所属新生名单报送学院成人教育部。成人教育部自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 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在成人教育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成人教育部复核合格后, 应随下一年度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人教育部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主要由合作办学单位管理。学生离校时将有关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或交遵义市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学籍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信息必须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完全吻合,所贴照片必须与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招生考试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缴费凭据和身份证到学校规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含考试和考查,后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方面,按照对大学生的思想品德要求,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学业方面,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成绩以学期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五十, 具体比例在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中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自学和出勤等。
第十六条 补考与缓考
(一)补考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允许补考不及格课程。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补考称为正常补考, 第二次补考称为毕业补
考。正常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或每次集中授课前一周内进行;毕业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之前进行。
(二)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在相关课程考核之前一周内, 向学院成人教育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期进行。缓考不及格不予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但未达到开除学籍条例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向成人教育部写出书面检查,提出补考申请报告, 获批准后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九条 免修与重修
(一)免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免修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成人教育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成人教育部批准,可免修相关课程。
1、入学前三年内,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学科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者;
2、入学前两年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学科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
3、入学前两年内,通过国家 CET3(专科)、国家 CET4(本科)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合格分数线者(免修英语);
4、入学前三年内,获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者(免修英语);
5、入学前两年内,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者(免修计算机基础);
6、入学前两年内,通过我校同层次同学科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
7、留级学生已修读成绩合格的课程。免修课程门数累计不得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门数的四分之一;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予免修; 政治理论课程不予免修。
(二)重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重修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 由学生本人向合作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可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留级条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2、留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3、离校一年内的结业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一)每学期末或课程考核结束时,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
(二)重修课程考核,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三)免修课程一律按所提供的成绩登记, 并注明“免修”字样;
(四)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
(五)补考成绩用“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登记在正考成绩之下;
(六)学生无故缺考、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均按“零”分登记, 并注明“缺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二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参加上课、实验、实习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都应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或班长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
(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不能如期注册,都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累计超过四天(含四天)由成人教育部领导批准。
(四)学生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并遵守《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办法》,否则,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三节 升级、留级与跟班试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累积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所修课程门数 50%,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各学年所修课程门数 50%以上(含 50%)考核不及格者, 应予留级。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无级可留(下届无相同专业)者,允许跟班试读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
(二)工作需要;
(三)特殊困难;
(四)同一层次同一专业同一学习形式的新生报到注册人数少于 20 ,为不足开班人数。学校可经学生本人同意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升本与专升本之间互转的;
(四)函授、夜大(业余)转入脱产的;
(五)专升本转入高升专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审批表》,经被录取专业所属学院与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成人教育部审批后,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须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省内转学,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 意,并填写《贵州省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并提供盖有转出学校红印章的录取三联单复印件、盖有转出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红印的成绩单复印件,由转入学校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 应提供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 由转入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属下列情况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学校认定为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向合作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成人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 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成人教育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填写《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申请表》,经成人教育部同意并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或持续休学,还须持三级甲等医院的康复证明或需继续休学的证明,经学校复核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无班可编 的(下届无相同专业),按转专业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原则上不得跟班试读;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一)累计留级两次,补考累计仍有所修课程门数 50%以上(含 50%)不及格者;
(二)跟班试读一次,补考累积仍有所修课程门数 50%以上(含 50%)不及格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专业法定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又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七)在学校规定注册时间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休学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学习期间报考其他高校者;
(十一)留级、跟班试读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向成人教育部提交学生退学处理意见报告,填写《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处理表》,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合作单位按照《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初审完成后,合作单位负责人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成人教育部。
(二)成人教育部对合作单位报送的毕业资格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复核结果报送学院审核。
(三)成人教育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合作单位报送的毕业资格初审情况和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初步拟定毕业授予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文件以及学生的具体情况审定毕业学生名单。
(五)学院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纪要审定的毕业名单,制作毕业证书并发放到学生所在合作单位, 由所在单位发给毕业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关于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毕业时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不超过三门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合作单位申请参加补考或重修, 考核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时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合作单位签署考察意见,报请学校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三)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合作单位审查为实习及格者,报成人教育部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所换发或补发毕业证书中的时间, 按换发或补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补考(不重修)或补考(重修) 仍然不及格者, 不再准许补考(重修)。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合作单位成人高 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本科毕业生,合作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贵州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因故错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坚决追回并由贵州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遵义日报刊登作废申明, 经学校核实后, 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 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 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 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采取送交本人、留置送达或公示等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贵州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自接到开除学籍决定书之日起, 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部负责解释。